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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展延至110年5月31日


財政部110年5月18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1100號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展延至110年5月31日」

公告事項:

一、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及繳納期間截止日,由110年5月17日(5月15日遇例假日依規定順延至第1個上班日)延至110年5月31日。

二、配合前開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營業人、產製廠商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請於110年5月31日前寄(送)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