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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賦稅署)台電110.12.12無預警停電致無法營業或營業收入減少知悉相關稅務減免措施

 

 

為利雙北部分地區營業人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本(110)年12月12日無預警停電致無法營業或營業收入減少知悉相關稅務減免措施,財政部賦稅署本(110)年12月13日發布財政部新聞稿一則。

 

說明:

 

財政部賦稅署 110.12.13新聞稿

 

台電公司無預警停電致部分區域營業人或營利事業無法營業,可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

 

新聞稿內文:

針對本(12)月12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萬隆變電所發生設備故障,造成雙北部分地區停電,致部分營業人或營利事業無法營業,財政部表示,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前條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1月及7月各查定1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如有受上開停電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者,可敘明理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該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亦提供網路申辦機制可供運用;明(111)年2月發單開徵本年度第4季(10月至12月)查定課徵營業稅時將反映調減稅額情形。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1條之1 第1款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營利事業如受停電影響,致商品或原物料等發生變質或破損,可依上開規定辦理。該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亦提供網路申辦機制;另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備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得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由國稅局書面審核認定。

 

營業人及營利事業如對於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規定或申請方式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營業稅蘇科長靜娟、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聯絡電話:02-23228133、02-2322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