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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國稅局)自107年1月1日起,凡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宣導



主旨:自107年1月1日起,凡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說明:

  一、依財政部1067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辦理。


  二、鑑於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業有租稅不公之情事,經財政部洽據教育主管機關意見,廢止該部775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122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自10711 日起,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三、依修正後規定應課徵營業稅之補習班,包含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均應於1061231日前,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10711日起依法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