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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因應公司法修正並促進公司資訊透明及落實洗錢防制作為,公司自107年11月1日起應依法申報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

 

經濟部 107.11.02經商字第10702425060號函

 


主旨:因應公司法修正並促進公司資訊透明及落實洗錢防制作為,公司自107年11月1日起應依法申報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

 

 

說明:

依公司法第22條之1相關規定,公司應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電子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等事項。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公司,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仍未改正者,可按次處新臺幣5-500萬元罰鍰,最重將被廢止公司登記。


公司法第22條之1暨「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文宣